发布时间:2020-12-11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议题背景:IFRIC(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收到一个关于IFRS 16(新租赁准则)中售后租回业务相关规定的适用性问题,该案例描述的交易中,主体将其持有的一家子公司股权出售(该子公司只有一项资产),并将子公司所拥有的这项资产租回,更多的事项描述如下:
1. 主体持有该子公司100%股权;
2. 该子公司是在不久前设立,仅持有一项资产(一栋建筑物),没有负债;
3. 这项资产(建筑物)不符合《IFRS 3——企业合并》中有关业务的定义。
该主体所进行的交易为:
1. 将其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全部出售给第三方,因此失去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
2. 签订了将该建筑物租回的合同,租金按照市场价支付;
3. 该建筑物的处置符合《IFRS 15——与客户的合同收入》中作为建筑物的销售进行计量的相关规定;
4. 该建筑物的销售价格等于其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超过了其账面价值)。
咨询问题:主体在合并报表中是否可以适用IFRS 16有关售后租回业务的相关规定,因此仅确认股权转让的相关收益?
相关准则规定解析
IFRS 16第98段指出,“若主体(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主体(买方兼出租人),并从该买方兼出租人处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第99段至103段的相关规定对转让合同和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例的交易中,主体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制,因此符合《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失去控制的相关规定。此外,该项交易中将建筑物转让给第三方(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然后再租回该建筑物,这也符合上面IFRS 16第98段中有关售后租回业务的描述,因此适用IFRS 16中的相关规定。
由此IFRIC总结如下:
1. 主体应适用IFRS 10第25段和B97-B99段相关规定来处理失去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特别是IFRS 10第B98段规定,主体需终止确认该子公司持有的建筑物,并确认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2. 该建筑物的转让满足IFRS 15中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的要求(IFRS 16第99段),因此主体应适用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关规定。IFRIC注意到:
(1)IFRS 16第99段规定,适用IFRS 15中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完成履约义务不会导致该交易就适用IFRS 15准则。
(2)根据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主体应当:①按照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②仅就转让至第三方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主体还应当在交易日确认一项负债,同样根据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相关规定,该负债的初始计量是由使用权资产的确认结果和该项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结果所决定的。
综上,主体在该项交易中确认的损益反映了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相关应用示例说明
P公司拥有子公司S的100%股权,子公司S仅拥有一项资产——房屋建筑物。在交易日,该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CU800,账面价值为CU500,子公司S的净资产也为CU500(即S公司无负债)。P公司做如下相关交易:
1. 向第三方转让了子公司S的全部股权,失去了对S公司的控制,收到了现金CU800。
2. 将该房屋建筑物租回,按照市场价支付固定租金,租赁期开始日的租赁付款额现值为CU600。
3. 房屋建筑物的转让符合IFRS 15中属于销售的相关规定。
根据IFRS 10第B98段的规定,P公司应当在合并报表中终止确认S公司拥有的这项房屋建筑物,并且确认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房屋建筑物的转让符合IFRS 15中有关销售的规定,因此P公司将适用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关处理要求。如上所述,P公司按照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在计算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时,P公司认为使用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房屋建筑物的公允价值的比计算是合适的。由此得出,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为75%=CU600/CU800,而房屋建筑物权利转让的部分就为25%=(CU800-CU600)/CU800。
依照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P公司:
1. 确认使用权资产CU375,计算过程为CU500(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75%(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
2. 在交易日确认一项CU75的收益。计算过程为CU300(房屋建筑物销售的总收益(CU800-CU500))×25%(房屋建筑物权利转让的部分)。
交易日,P公司对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CU800
使用权资产 CU375
贷:房屋建筑物 CU500
租赁负债 CU600
资产处置损益 C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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